(2014)通中民终字第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2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王铁虎,海安县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曲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昌东 代理审判员 卢 丽 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建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