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6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张波与被告崔亚斌、崔国旗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波,李雄,朱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370号原告王军。原告张波。被告李雄。被告朱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张波与被告崔亚斌、崔国旗民间借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军、张波。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