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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黄如欢与徐建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如欢,徐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黄如欢。被执行人:徐建超。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如欢与被执行人徐建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徐建超偿还申请执行人款项806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建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建超的银行存款8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