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傅央娣与陈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央娣,陈伟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53号原告:傅央娣。被告:陈伟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央娣与被告陈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央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央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伟康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央娣撤回对被告陈伟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傅央娣负担。审 判 员 徐冰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