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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刘国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09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刘国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相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