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刘国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509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刘国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相惠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