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溪名岩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业有限公司、安溪正薇茶业有限公司、李正茂、李双英、潘玉龙、魏华荣、魏永艺、石国成、谢建生、魏原良、李德华、林宝珠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名岩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业有限公司,安溪正薇茶业有限公司,李正茂,李双英,潘玉龙,魏华荣,魏永艺,石国成,谢建生,魏原良,李德华,林宝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涛新,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心江,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钟思平,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安溪名岩茶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李正茂,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魏华荣,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溪正薇茶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石国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正茂,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双英,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潘玉龙,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魏华荣,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魏永艺,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石国成,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谢建生,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魏原良,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德华,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宝珠,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名岩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魏鸿茶业有限公司、安溪正薇茶业有限公司、李正茂、李双英、潘玉龙、魏华荣、魏永艺、石国成、谢建生、魏原良、李德华、林宝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桂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玉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