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占闽清、丁慈辉与张祖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慈辉,占闽清,张祖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丁慈辉,男,回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占闽清,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张祖锦,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慈辉、占闽清诉被告张祖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相应的诉讼费,依法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守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顺智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