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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查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43号原告:查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孙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查某诉被告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查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查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