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特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程玉珍、李军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武昌民特字第00072号申请人:程玉珍,女,194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军、马加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程玉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姚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姚琍,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4号3门12-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30302044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2011年被申请人姚琍精神出现异常。201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姚琍被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为此,申请人程玉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姚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5年1月30日出具武精医鉴字201501012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精神检查及分析说明部分记载: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定向完整,接触交谈尚合作,注意力集中,对答切题。从接触中,其有明显的关系妄想,被害妄想,有被监控感及名门后裔妄想,情感反应不协调,智能一般,意志活动尚可。经鉴定,被申请人姚琍目前的表现符合CCMD-3中“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其病程长,反复发作,受疾病影响,其对现实的辨认能力及行为的控制能力严重受损,故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基于上述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姚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