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重庆市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季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重庆市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季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46号原告:马某某,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委托代理人:连某某,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普兰店市大谭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普兰店市。被告:重庆市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北固门滨江中路三十七号。法定代表人:施某某,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现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季某某,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现住大连普湾新区。委托代理人���连某某,男,系普兰店市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重庆市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季某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心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