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刑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敖兰庆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敖兰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182号罪犯敖兰庆,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达斡尔族,小学文化,判刑前系农民,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006)莫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敖兰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7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2年7月9日、2013年10月18日以(2012)呼刑执字第184号、(2013)呼刑执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共计减刑一年六个月。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十六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敖兰庆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敖兰庆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敖兰庆在服刑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一贯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良好,在劳动中,积极主动,考核期内共获监狱狱政记功奖励四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敖兰庆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敖兰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