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8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牛儿与刘青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牛儿,刘青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195号原告王牛儿,男,1958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贵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青如,男,1964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牛儿诉被告刘青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