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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8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牛儿与刘青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牛儿,刘青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195号原告王牛儿,男,1958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贵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青如,男,1964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牛儿诉被告刘青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