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冉登波贪污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登波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757号罪犯冉登波,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酉法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认定冉登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罪犯冉登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冉登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贪污犯罪所得赃款6万元已退出5.8万元,积极退出了大部分犯罪所得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登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