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王富光、徐方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富光;徐方禄;徐方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王富光,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壮族,农民,住西畴县。 被执行人徐方禄,男,生于1980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被执行人徐方超,男,生于1981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富光与被执行人徐方禄、徐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富光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方禄、徐方超给付其砂石料款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徐方禄、徐方超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实被执行人徐方禄、徐方超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用执行救助金给予救助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西畴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明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光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