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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案件名称

王富光、徐方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富光;徐方禄;徐方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王富光,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壮族,农民,住西畴县。 被执行人徐方禄,男,生于1980年5月8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被执行人徐方超,男,生于1981年7月20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富光与被执行人徐方禄、徐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富光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方禄、徐方超给付其砂石料款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徐方禄、徐方超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实被执行人徐方禄、徐方超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用执行救助金给予救助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西畴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明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光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