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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付丽与李君鹏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李君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付丽,女,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被告李君鹏,男,现住址不详。原告付丽诉被告李君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春瑞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付丽起诉后,始终不能明确被告的下落,致使本案始终不能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付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春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廉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