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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门开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陆洪新与曹卫华、丁蓉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洪新,曹卫华,丁蓉川,欧望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开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陆洪新。委托代理人张蓉,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卫华。被告丁蓉川。被告欧望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洪新与被告曹卫华、丁蓉川、欧望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洪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0元,由原告陆洪新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二〇一五年��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成倩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