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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雷某平与雷某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某平,雷某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6号申请人雷某平,个人信息………略。被申请人雷某英,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雷某平与被申请人雷某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雷某平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某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禾信用社的账户予以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单向冻结被申请人雷某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6XXXXXXX的账户(即只准入账,不准出账)。单向冻结被申请人雷某英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禾信用社9XXXXXXX的账户(即只准入账,不准出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健君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君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