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与李小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李小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福民初字第25号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男,哈萨克族。委托代理人:阿斯哈尔太·托合塔森,男,哈萨克族。被告:李小峰,男,汉族。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诉被告李小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被告李小峰、翻译阿热艾·巴合提别克到庭参加诉讼;于2015年1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及其委托代理人阿斯哈尔太·托合塔森、被告李小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诉称:2014年8月7日上午,原告的6头牛跑到被告打瓜地,吃了被告的1亩地打瓜,未产生其他损失。被告及时发现后将原告的6头牛关进自己的牛圈,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未果。后又经福海县阿尔达乡司法所、阿尔达乡派出所调解,被告返还原告5头牛,扣押1头8岁的牛,被告要求原告赔偿15000元。原告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原告系下岗工人,家中尚有一残疾孩子,原告靠卖牛奶和给别人代牧维持生活。被告扣押的8岁的牛每天挤15公斤牛奶,现已有25天没有挤奶,原告因此产生牛奶损失375公斤,折合人民币1875元。被告扣押的8岁的牛还产有1牛犊,后因无法吃奶被饿死,产生损失8000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非法占有的1头8岁奶牛,赔偿原告损失合计98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小峰辩称:2014年8月7日上午,原告有10头牛跑进被告的打瓜地,其只抓住6头牛。后经福海县阿尔达乡司法所、阿尔达乡派出所调解让其留下1头牛。现同意返还这头牛,但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9875元,被告因原告的牛进入其打瓜地共产生损失28650元。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为了支持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2014年8月10日福海县公安局阿尔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事发经过。被告李小峰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理由是证明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2、2014年10月3日福海县动物防疫监督站解特阿热勒分站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告的牛被被告扣留后,该牛产下的牛犊因没奶吃于2014年9月14日缺钙死亡。被告李小峰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理由是牛犊的死亡与其无关。3、2015年1月13日福海县动物防疫监督站解特阿热勒分站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明2013年10月14日兽医巴合提别克对原告的7岁黑色母牛进行西门塔牛基因的人工授精,2014年7月黑色母牛产下牛犊,该牛犊与母牛分开后因没有奶吃挨饿瘦死。被告李小峰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理由是牛犊的死亡与其无关。被告李小峰为了支持其反驳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证人丁XX出庭作证,证明证人与被告所种之地相邻,2014年7月或8月,大概有十几头牛进入被告和证人的地中,二人一同将牛从被告的打瓜地赶到被告房子,后被告将牛圈起并报警,但进入打瓜地是谁的牛证人并不清楚。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理由是证人与被告一起种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李小峰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如下:1、2015年1月8日福海县阿尔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标注为证明1),证明2014年8月8日派出所接到李小峰报警,出警后认为该案系经济纠纷,建议李小峰联系司法部门解决此事,派出所未对此事作出调解,也未对李小峰扣押的牛作出任何处理。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被告李小峰对该份证据无异议。2、2015年1月8日福海县阿尔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标注为证明2),证明2014年8月10日派出所接到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报警称丢失6头牛,派出所出警后认为此事属于经济纠纷,遂将该案移交阿尔达乡司法所调解处理。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被告李小峰对该份证据无异议。3、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对福海县阿尔达乡司法所工作人员王X、赵X所做的谈话笔录1份,证明2014年8月,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找到司法所,称牛被李小峰抓去,在阿尔达乡司法所与派出所的调解下,李小峰与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最终协议由李小峰暂时扣留一头黑色的生产母牛直至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赔偿李小峰的打瓜地损失,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建议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找农业部门对李小峰打瓜地损失进行评估,后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提到扣留的牛还带有一头小牛,因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担心这头小牛被饿死,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出面调解,司法所工作人员经找李小峰协调李小峰未同意换牛,李小峰总共扣押了6头牛,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将5头牛赶走,余下1头被李小峰扣留。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被告李小峰对该份证据无异议。4、照片18张、录像视频1个,证明李小峰共扣押6头牛,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赶走5头,余1头被李小峰扣押,照片16、17、18即为被扣押的牛。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对该份证据无异议。被告李小峰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后认为,对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提供的证据1,因与本院调取的证据1、2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因原告当庭陈述牛犊可通过人工喂奶方式使其生存,且证据2、3上载明的牛犊死亡原因并不一致,本院对证据2、3不予采信。对被告李小峰提供的证据,因证人无法证实牛系原告所有或管理,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因该4份证据均为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依职权所出具,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7日上午,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的6头牛进入被告李小峰的打瓜地中,造成被告李小峰打瓜地产生损失,后被告李小峰将6头牛关进自家。后经福海县阿尔达乡司法所及派出所调解,被告李小峰与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李小峰暂时扣留原告1头黑色8岁生产母牛直至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赔偿被告李小峰的打瓜地损失。另查明:现被告李小峰同意将其扣押的1头8岁黑色生产母牛返还原告。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李小峰暂扣8岁黑色生产母牛的行为是否合法;被告李小峰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合计9875元;本案应否处理被告李小峰的打瓜地损失。本院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被告李小峰暂扣8岁黑色生产母牛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经福海县阿尔达乡司法所、派出所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李小峰暂时扣留1头8岁黑色生产母牛直至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赔偿被告李小峰的经济损失。但本案原告并未听从司法所建议积极找农业部门评估被告打瓜地损失,被告李小峰亦未及时对打瓜地损失进行鉴定,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至今仍未赔偿被告李小峰的打瓜地损失。结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被告李小峰暂扣1头8岁黑色生产母牛的行为系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现被告李小峰同意将牛返还给原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扣押的牛的诉请予以支持。(二)被告李小峰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牛犊死亡的损失8000元及牛奶损失1875元的问题。根据上述(一)可知被告李小峰暂扣8岁黑色生产母牛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换言之,被告李小峰暂扣牛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的物权,无物权侵害亦无损害赔偿。就本案而言,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未就牛奶损失提供证据,牛犊亦可通过人工喂奶等方式使其存活。综上,原告诉请的牛犊的死亡损失及牛奶损失与被告李小峰无法律上之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牛奶损失1875元及牛犊死亡损失8000元不予支持。(三)被告李小峰的损失在本案应否处理的问题。被告李小峰在庭审中要求原告赔偿其打瓜地等损失,但被告李小峰在打瓜地遭受损失后并未及时对损失进行评估或鉴定,且在本院向其明示是否对损失提起反诉时其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被告李小峰的损失本院在本案不作处理,其可就损失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的1头8岁黑色生产母牛;二、驳回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合提别克·胡拉力拜负担20元,由被告李小峰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的期限为上诉期届满七日内,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玉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