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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成龙、王海秋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成龙,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文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庞庆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师春潮,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王海秋,农民。委托代理人:宋艳超,农民。上诉人刘成龙因与被上诉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海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5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下达成和解协议。故上诉人刘成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成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成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27元,减半收取3213.5元,由上诉人刘成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景常审判员张秀娟代理审判员李建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房善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