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时松与代劲松、管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松,代劲松,管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时松。被告:代劲松。被告:管娥。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4年12月22日做出(2015)深民二初字第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申请撤诉并申请对二被告名下的财产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代劲松、管娥名下的财产解除查封。审判长 王荣江审判员 张新娟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满会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