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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时松与代劲松、管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松,代劲松,管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时松。被告:代劲松。被告:管娥。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4年12月22日做出(2015)深民二初字第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申请撤诉并申请对二被告名下的财产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代劲松、管娥名下的财产解除查封。审判长  王荣江审判员  张新娟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满会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