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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饶泽生制造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泽生,袁有弟,邓良宪,晋良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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