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饶泽生制造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泽生,袁有弟,邓良宪,晋良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