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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左化亮与左化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化亮,左化标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左化亮,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朱开亮,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化标,男,193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城。委托代理人吕恩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化亮诉被告左化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化亮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化亮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化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化亮负担。审判长  常明文审判员  尹雷军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