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左化亮与左化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化亮,左化标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左化亮,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朱开亮,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化标,男,193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城。委托代理人吕恩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化亮诉被告左化标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化亮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左化亮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化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化亮负担。审判长 常明文审判员 尹雷军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