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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芹与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芹,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2-1号原告:王芹,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周火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芹诉被告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依法解除对被告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武汉阳逻开发区支行存款475058元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武汉阳逻开发区支行存款475058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琪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