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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高东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高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高东(绰号:阿弟),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2014年12月1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钦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高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高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黄高东在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91号出售200元毒品(2.51克)给龙某。同日凌晨1时许,民警为了抓获被告人黄高东,要求龙某再次向被告人黄高东购买毒品。被告人黄高东在上述地点再次出售毒品给龙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龙某处缴获毒品2.51克,从被告人处及毒品收藏处缴获毒资200元及毒品共4.47克。经物证检验:缴获的毒品含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高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证人龙某、李某、滕某的证言;被告人黄高东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高东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高东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不同时间两次贩卖毒品给龙某,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高东在第二次贩卖毒品时,具有特情数量引诱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高东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黄高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高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郑宪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秋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