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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成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世雄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兵,温世雄,胡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450-1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兵。被执行人温世雄。被执行人胡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受理了刘成兵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世雄、胡萍的存款34109.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