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杨香斋与河北有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保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香斋,河北有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保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杨香斋。被申请人河北有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新。被申请人刘保新。申请人称,2013年6月7日,被申请人河北有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7日,约定年利率为每360天13%计。被申请人刘保新对上述债务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至今拒不偿还。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证将来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故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有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