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广成与聂大财、储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成,聂大财,储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474号原告:刘广成,男,1947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大财,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储德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成诉被告聂大财、储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刘广成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