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高浩与潘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浩,潘垒,潘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1865号原告高浩,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潘垒,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晓南巷9号。被告潘海军,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晓南巷9号。原告高浩与被告潘垒、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浩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浩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宝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宇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