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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3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日照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3637号原告:日照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宋维松,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绪乐,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厉宗华,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明,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陈疃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日照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9元,减半收取7739.5元,由原告日照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向东审 判 员  王瑞丽人民陪审员  张丽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