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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培与邵君、韦晓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邵君,韦晓辉,马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1749号原告:王培,男,汉族。被告:邵君,男,汉族。被告:韦晓辉,男,汉族。被告:马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与被告邵君、被告韦晓辉、被告马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韦晓辉、被告马侠在银行的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原告王培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皖L×××××号宝马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韦晓辉、被告马侠在银行的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二、对王培提供担保的皖L×××××号宝马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准买卖、抵押、变卖、转移等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