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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岑一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郭润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岑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负责人岑伟新。委托代理人杨波,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婷婷,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润华,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儒溪村岑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车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