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张民初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校荣与徐茆根、徐茆弟等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校荣,徐茆根,徐茆弟,徐夫生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张民初字第0314号原告徐校荣。委托代理人朱宁,系原告女婿。被告徐茆根。被告徐茆弟。被告徐夫生。委托代理人王国平、王斌(实习),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以上三被告)原告徐校荣与被告徐茆根、徐茆弟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辉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依法申请追加两被告之父徐夫生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因案情复杂,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和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宁、被告徐茆根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平、王斌(参加第一、三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校荣诉称:原告徐校荣享有位于昆山市XX镇XX村XX组XX号房屋的产权,该房屋建造于1991年,为2层砖混结构。房屋建造时,南面临河,北面有大片空地。房屋前后排水,左右对称。房屋后墙外有多根落水管及化粪池、排水渠,且四周道路均通畅。原告房屋建成多年后,被告在原告屋后修建2座3层高的脊顶大型楼房(位于昆山市XX镇XX村XX组XX、X号),不仅将原告屋后的公共道路圈为自己家的私家大院,而且将围墙及门楼直接搭建在原告房屋的墙体上。当时,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交涉,被告非但不理睬原告,还对原告进行要挟。迫于当时的社会情况,原告只能忍气吞声。如今,每逢阴雨天气,原告的房屋墙体结合处便下渗漏水,房屋通体潮湿发霉,大片墙体起皮脱落。被告不但阻碍原告进入屋后修理维护,而且禁止原告在屋后修建化粪池、修缮排水渠道,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后,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倚靠在原告房屋东、西、北墙体的围墙、门楼等建筑设施;立即恢复原告屋后、东西两侧的公共道路,且路面宽度不小于3米;本案诉讼费用及合理开支300元均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拆除非法搭建在原告房屋西墙上的门楼、大门及围墙;恢复原告西墙原状。西侧公共巷道的排水、通风、通行、采光、消防及卫生功能,还原告的排水权、通风权、通行权、采光权、消防权、卫生权。2、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妨害,拆除非法搭建至原告房屋东墙上的围墙;恢复原告房屋东墙原状、东侧公共巷道的排水、通风、通行、采光、消防及卫生功能,还原告的排水权、通风权、通行权、采光权、消防权、卫生权。3、被告立即清除原告屋后3米内的障碍物,立即清除越界的砖石、花坛、树木、水池等障碍物,恢复原告后墙空地的原状,并留出3米的间隔距离,还原告的通行权、采光权、通风权、排水权、卫生权,以便原告房屋维护、维修化粪池、安装管道、线路、空调等便利。被告辩称:一、原被告目前的房屋现状系按照农村习俗协商一致形成的。1991年,原告申请翻建三上三下楼房(宽12米*长16米)。原告原宅基地不足三分,其老房屋宽8米,长13米。原告原宅基地西面与邻居徐志荣的房屋之间有2米宽的通道,东面至邻居徐华生有5米宽的空地,东西方向距离总共才15米,扣除需预留的二条2米宽的通道,剩余不到11米。另外,南北方向约长13米(含后墙滴水线50厘米)。按照农村建房的规矩,新建户与左右邻居须有不少于二米的通道,因此,原告申请三分宅基地并原宅翻建楼房的要求将无法满足。为此,当时的村委会专门召开了一次现场会,并提出三套方案:1、原告在原有宅基地11米*13米基础上翻建。该方案原告不同意,理由是该面积不能满足其翻建三上三下房屋的要求。2、原告出宅翻建,但这样会造成宅基地资源浪费,该方案亦未通过。3、做原告屋后(北面)徐夫生的工作,从徐夫生老宅基地南场地让出3.5米,并且缩小南面二条通道的宽度至1.4米-1.5米(改小通道的最大受害方也是徐夫生家庭,因为其他人不使用该通道),来满足原告三分宅基地12米*16米的建房要求。经村委会屡次协商,被告考虑与原告是亲戚,便同意了上述第三套方案。同时,村委会根据徐夫生的宅基地现状(后面的低洼地及坟地)决定如下:1、徐茆根今后翻建房屋,宅基地北移,全部建在低洼地里,防止同时使用软硬地基对楼房质量产生影响。2、宅基北移造成的屋前空地(至原告屋后)全部作为徐茆根的使用场地。3、因建在低洼地造成建造成本增加,原告自愿补偿10000块八五砖给徐夫生。4、原告同意翻建完房屋后,允许被告在东西两侧巷道修缮围墙门楼(东通道接徐华生房屋、西通道接徐志荣房屋)。二、被告系依法申请政府批准后翻建房屋。三、被告的其他围墙设施系配合政府进行环境整治、防止游客逃票(被告的房屋正好在周庄景区内检票口处)的特殊要求而建。四、被告并未实施阻碍原告整修房屋的行为。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徐茆根与徐茆弟系亲兄弟。被告徐夫生(又名徐富生)系徐茆根与徐茆弟的父亲。原告徐校荣(又名徐耀荣)徐夫生之侄,与徐茆根与徐茆弟系堂兄弟。徐校荣房屋坐落于昆山市XX镇XX村XX组XX号。徐茆根的房屋坐落于昆山市XX镇XX村XX组XX号,徐夫生的房屋坐落于昆山市XX镇XX村XX组XX。徐校荣与徐茆根与徐夫生系前后邻居。徐校荣现有房屋系在原老宅基础上翻建而成,房屋坐北朝南,其东向邻居为徐华生,西向邻居为徐志荣,北向邻居即为徐茆根和徐夫生,房屋南向即为周庄景区内的过道和河流。徐夫生原有老宅,父子共同居住生活,后二子徐茆根和徐茆弟分家,在老宅基础上分别翻建坐落于昆山市XX镇XX村XX组XX号、X号房屋,房屋分别登记在徐茆根和徐夫生名下。徐校荣房屋与东西邻居之间分别有巷道两条,徐校荣只有通过该东西巷道才能到其房屋后墙处(即北侧)。根据周庄镇土地管理所东浜村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表显示,1991年,徐校荣的老宅已旧,申请翻建,东浜村委会及周庄土地管理所均同意其原地翻建,拆除全部老屋,照原宅基地后移叁米,建造三楼三底加平台占地面积叁分地。徐校荣老宅与徐志荣房屋之间的巷道为1.13米。徐校荣老宅与徐华生房屋之间的巷道为5.8米。徐校荣批建规划的新宅与徐志荣房屋之间的巷道为1.45米,与徐华生房屋之间的巷道为1.45米。在徐校荣房屋的西侧巷道北出口,被告徐夫生父子沿徐校荣房屋修建了围墙并安装了门,钥匙由徐夫生父子掌管。徐校荣房屋的东侧巷道南出口修有门和门楼,其中,门为原告修建,钥匙亦由原告掌管。另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该东巷道门楼系由周庄镇政府统一出资修建。在东侧巷道的北出口,徐夫生父子沿徐校荣房屋墙面修建围墙一段,将东侧巷道堵截,徐校荣不能通过该东巷道到达其房屋后墙处。另据周庄镇古镇保护委员会反映,徐校荣房屋西巷道北出口的门楼系古镇统一规划搭建,目的是为保持古镇风格同意及防止逃票现象。原被告的房屋均位于昆山市周庄景区之内。其中徐夫生房屋东侧即为景区检票口,从徐夫生家中东侧围墙的大门进入可绕过景区检票口直接经徐校荣房屋两旁东西巷道进入周庄景区之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照片、昆山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表、证明、户口簿,被告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昆山县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表以及本院依法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周庄镇土地管理所东浜村农民居民建房用地报批表显示,徐校荣新老房屋两侧均留有宽度不一的通行巷道,徐校荣在该巷道的通行权依法应得到保障。从双方当事人房屋的方位、宅基地的范围、便利生活、古镇管理等因素考虑,本院认为徐夫生父子只要拆除其沿徐校荣房屋东侧巷道搭建的围墙即可实现徐校荣通过东侧巷道行至其房屋后面的通行权。至于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清除原告屋后3米内的障碍物,恢复原告房屋后墙空地的原状,并留出3米的间隔距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从有利于双方的通风、采光、滴水、排水、消防等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原告老宅翻建时按规划向北面移动3米的实际以及诉争空地的宽度,比照其他南北向邻居房屋间空地的宽度,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徐夫生父子应将距离原告房屋北面墙体北侧1.2米范围内的障碍物清除,留出一条距离原告房屋墙体1.2米的空地,作为双方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滴水之用,任何一方不得在留出的空地中设置建筑物、障碍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夫生、徐茆根、徐茆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搭建的位于昆山市XX镇XX村XX组XX号、X号房屋南面方向,昆山市XX镇XX村XX组XX号房屋东侧巷道的围墙。二、被告徐夫生、徐茆根、徐茆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距离原告徐校荣位于昆山市XX镇XX村XX组XX号房屋北面墙体北侧1.2米范围内的障碍物,留出一条距离原告房屋墙体1.2米的空地,作为双方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滴水之用。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三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李志辉人民陪审员  徐明芳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