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灯钦与靳立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灯钦,1973开年6月6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靳立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巨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靳立英人民币254000元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跃群执行员 赵会超执行员 孙玉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