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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灯钦与靳立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灯钦,1973开年6月6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靳立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巨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靳立英人民币254000元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跃群执行员  赵会超执行员  孙玉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