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古今与刘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今,刘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古今,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寻乌县。被告刘传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寻乌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了原告���今诉被告刘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礼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被告刘传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4年10月2日,原告古今与被告刘传明双方按月利率15‰进行了结算,被告仍有利息49441元未付,被告刘传明以未付的利息和未还的本金重新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原告执存,该借内容写明:兹借到古今人民币79441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人刘传明在借条上签名予以确认。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刘传明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仍未返还。故诉之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2014年10月2日之前的利息49441元,2014年10月3日起的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传明于2015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古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29441元;二、如果被告刘传明未按上述条款履行还款义务,则需向原告古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4年10月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49441元;2014年10月2日起,以借款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本案诉讼费1786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人民币893元,由被告刘传明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5年2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侯礼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