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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6)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焉大勇,于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焉大勇,住乳山市。被执行人于建东,住乳山市城区。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1)乳城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于建东在乳山市农村信用社62×××38账户的存款18000.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