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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牛沥栀、梁素君与梁素君、杜生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沥栀,梁素君,杜生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979号原告:牛沥栀,农民。被告:梁素君,农民。被告:杜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沥栀与被告梁素君、杜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沥栀于2015年2月12日以回去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沥栀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沥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牛沥栀负担。审判员  解胜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