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史森与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何建霆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森,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何建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史森,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号附*号。被执行人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何建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建霆,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西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史森与被执行人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何建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郑仲调字第854号调解书。由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史森申请,于2015年2月9日决定对本案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蔡云昊华庭置业有限公司、何建霆银行存款120万��,或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刘称心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