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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法执字第6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世君与被执行人傅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世君,傅天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法执字第685-2号申请执行人蔡世君。被执行人傅天斌。申请执行人蔡世君与被执行人傅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世君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立案号为(2014)宜法执字第685号。截止2014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傅天斌在案件审理期间已自行向蔡世军支付1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即债务本金实为3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傅天斌系xx职工,月应发工资约为2700元,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宜法执字第685-1号执行裁定书,即自2015年1月份起,每月扣留、提取其工资1500元,直至偿清案款本金30000元(利息另计)及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止。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法执字第6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再庭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代理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