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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529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57年4月6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农村居民,住盐边县。被告胡某,男,汉族,1947年9月7日生,四川省盐边县人,农村居民,住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