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薛从海诉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靳强为公安治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南召县公安局,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方行初字第56号原告薛某某,男,1960年10月12日生。被告南召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士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78年1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苏恺,男,1983年9月30日生。第三人靳某,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南召县公安局、第三人靳某为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2014年11月1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行指字第108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方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2015年2月12日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章松审 判 员 杜 柯人民陪审员 燕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