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范文成与黄永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成,黄永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范文成,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黄永民,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范文成诉被告黄永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秦国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永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黄永民于2014年10月13日拖欠原告范文成车辆运费1万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永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范文成运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黄永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