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行非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石川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非审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69659351-X,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黎兴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姜福贵、张佳蕊,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川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永义村6组。法定代表人石继发,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石川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垫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愿撤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刘 姣审 判 员 刘 芸人民陪审员 陈其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