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陆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92号原告:��某,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12日,原告陆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小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