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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跃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跃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9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法定代表人陈恢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明,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跃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跃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跃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承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