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圣俊朋与刘爱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俊朋,刘爱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圣俊朋。委托代理人王源方,大丰市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爱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圣俊朋与被告刘爱明、人寿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圣俊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圣俊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圣俊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圣俊朋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中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延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