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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恒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正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谷邦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山粮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正达机械有限公司,鸡西市谷邦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市恒山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恒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正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鸡西市谷邦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会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山粮库。法定代表人卢会春,该粮库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正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西市谷邦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鸡西市恒山粮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市谷邦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欠款166080元的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2)密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学文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亚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相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