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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肖福蓉与廖小丽,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福蓉,廖小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131号原告肖福蓉,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廖小丽,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傅晓帆,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由重庆市潼南县田家乡六角村村委会推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9号希尔顿商务大厦612室、601-603室,组织机构代码90320403-9。法定代表人阳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娟,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邱义林,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肖福蓉与廖小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福蓉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福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