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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经营。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榆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西延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1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4)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因怀疑被害人张某鼓动其妻子刘某到太原市听传销培训课,即驾驶晋J×××××华晨中华黑色小轿车从吕梁东上高速公路向太原方向追赶、拦截。当日10时许,王某在清徐路段将张某驾驶的晋J×××××本田雅阁车拦截后,驾驶自己汽车挂倒挡撞击张某车前部,又拿出粗木棒将张某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张某的晋J×××××号本田雅阁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904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并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公路接警案件移送书、价格认定意见书、收条、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0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婧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