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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38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乐清市阳光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乐清市阳光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朱建丹,朱吕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38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夏良德。被执行人乐清市阳光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丹。被执行人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被执行人朱建丹。被执行人朱吕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乐清市阳光电力金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吕高名下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车辆,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查封了被执行人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及新光工业区的四处房产,因该房产为其他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暂无法移送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乐清市阳光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乐清市XX镇长林东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90f05787),该房产系涉案债务的抵押物,将移送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其他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38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