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洱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慧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一二日书记员 杨学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