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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慧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一二日书记员  杨学用 来源: